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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現場核查評分記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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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產場所(共1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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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核查項目 |
項目 |
核查內容 |
評分標準 |
|
1.1 |
廠區要求 |
1.1.1 |
1. 廠區不應選擇對食品有顯著污染的區域。 |
符合規定要求。 |
3 |
有污染源防范措施,效果不明顯,可通過改善防范措施有效清除污染源造成的影響。平面圖與實際不一致。 |
1 |
||||
無污染源防范措施,或者污染源防范措施無效果。 |
0 |
||||
1.1.2 |
1.廠區環境整潔,無揚塵或積水現象。 |
符合規定要求。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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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區環境、布局、功能區劃分、綠化帶位置及維護等略有不足。平面圖與實際不一致。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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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區環境不整潔;廠區布局不合理,或者生活區與生產區未保持適當距離或分隔,并存在交叉污染。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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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廠房和車間 |
1.2.1 |
1.應當具有與生產的產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廠房和車間;廠房和車間面積,應當與生產設備、產能和人員數量相匹配,避免產品過度堆積,人員擁擠等。
進入不同潔凈度區域的人員和物料出入口應當分別設置。 |
符合規定要求。 |
3 |
作業區布局和劃分存在輕微缺陷。布局圖與實際不一致。 |
1 |
||||
廠房面積與空間不能滿足生產需求,或者作業區布局和劃分不合理,或者檢驗室未與生產區域分隔。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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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1. 車間保持清潔,無霉變、涂料脫落、積水、積灰、結蛛網等現象;
6.不得在食品生產、加工場所貯存列入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名錄的物質。 |
符合規定要求。 |
3 |
||
車間清潔程度以及頂棚、墻壁、地面和門窗或者相關防護措施略有不足。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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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不符合規定要求。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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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庫房要求
(注:庫房不在廠區內的,按本條款要求核查,并記錄倉庫地址。) |
1.3.1 |
1.應當具有與所生產產品的數量、貯存要求相適應的庫房; |
符合規定要求。 |
3 |
庫房整潔程度或者相關設施略有不足。實際庫房與平面圖、布局圖標注不一致。 |
1 |
||||
嚴重不符合規定要求。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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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1. 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裝材料等應當依據性質的不同分設庫房或分區存放。
5.不得貯存列入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名錄的物質。 |
符合規定要求。 |
3 |
||
物料存放或標識略有不足。 |
1 |
||||
應當標示、標識或單獨存放的物料,未按要求存放,物料無標識或標識混亂等嚴重不符合規定的情形。 |
0 |
二、設備設施(共3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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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核查項目 |
項目 |
核查內容 |
評分標準 |
|
2.1 |
生產設備 |
2.1.1 |
應當配備與生產的產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設備,符合生產工藝以及控制生物,物理和化學污染的需要,設備的性能和精度應當滿足生產加工的要求。 |
符合規定要求。 |
3 |
個別設備的性能和精度略有不足。 |
1 |
||||
生產設備不能滿足生產加工要求。 |
0 |
||||
2.1.2 |
生產設備清潔衛生,直接接觸原料、半成品、成品的設備、工器具材質應當無毒、無味、抗腐蝕、不易脫落,表面光滑、無吸收性,易于清潔保養和消毒。 |
符合規定要求。 |
3 |
||
設備清潔衛生程度或者設備材質略有不足。 |
1 |
||||
嚴重不符合規定要求。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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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
生產設備維修保養良好,并做好記錄。用于監測、控制、記錄的設備應當建立清單并定期校準、維護,保留記錄或報告。停用的設備需標注清晰,不影響正常生產。所有生產設備應有清晰的標識。 |
符合規定要求。 |
3 |
||
維修保養、清單、標識、記錄略有不足,或者個別監測設備未校準。 |
1 |
||||
無維修保養記錄,3個及以上生產設備無標識、無監測設備清單,或者監測設備無法滿足規定要求;或者3個及以上監測設備未校準。 |
0 |
||||
2.2 |
供排水設施 |
2.2.1 |
食品加工用水的水質應當符合GB 5749的規定,有特殊要求的應當符合相應規定,必要時應制定實施加工用水的日常監測計劃。食品加工用水與其他不與食品接觸的用水應當以完全分離的管路輸送,避免交叉污染。各管路系統應當明確標識以便區分,水路應標明流向,不同用途的水路應標識用途。 |
符合規定要求。 |
3 |
供水管路標識略有不足。 |
1 |
||||
食品加工用水的水質不符合規定要求,或者供水管路無標識或標識混亂,或者供水管路存在交叉污染。 |
0 |
||||
2.2.2 |
排水系統的設計和建造應保證排水暢通,便于清潔維護,且滿足生產的需要。室內排水應當由清潔程度高的區域流向清潔程度低的區域,且有防止逆流的措施。排水系統出入口設計合理并有防止污染和蟲害侵入的措施。排水系統應及時清理,不應有垃圾和異味。 |
符合規定要求。 |
3 |
||
排水略有不暢,或者相關防護措施略有不足,或者排水系統清理略有不足。 |
1 |
||||
排水不暢,或者室內排水流向不符合要求,或者相關防護措施嚴重不足,或者排水系統清理嚴重不足。 |
0 |
||||
2.3 |
清潔消毒 |
2.3 |
應當配備相應的食品、工器具和設備等的專用清潔設施,必要時配備相應的消毒設施。清潔、消毒方式應當避免對產品造成交叉污染,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符合相關規定要求。評價清潔消毒效果。
2.內包材清潔消毒設施
3.生產過程中必要的清潔消毒設施或措施
4.工器具清潔消毒設施 |
符合規定要求。 |
3 |
清潔消毒設施略有不足。 |
1 |
||||
清潔消毒設施嚴重不足,未評價清潔消毒效果,或者清潔消毒的方式、用品不符合規定要求。 |
0 |
||||
2.4 |
廢棄物存放設施 |
2.4 |
應當配備設計合理、防止滲漏、易于清潔的存放廢棄物的專用設施,必要時可設置廢棄物臨時存放設施,清潔作業區內應使用非接觸式廢棄物收集裝置。車間內存放廢棄物的設施和容器應當標識清晰,不得與盛裝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混用,并及時清理、清潔。 |
符合規定要求。 |
3 |
廢棄物存放設施及標識略有不足。 |
1 |
||||
廢棄物存放設施設計不合理,或者與盛裝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混用。 |
0 |
||||
2.5 |
個人衛生設施 |
2.5 |
1.生產場所或車間入口處應當設置更衣室。 |
符合規定要求。 |
3 |
個人衛生設施略有不足。 |
1 |
||||
個人衛生設施嚴重不符合要求。 |
0 |
||||
2.6 |
通風和凈化、除塵設施 |
2.6 |
1.應當具有適宜的通風設施,進氣口位置合理,避免空氣從清潔程度要求低的作業區域流向清潔程度要求高的作業區域。 |
符合規定要求。 |
3 |
通風、除塵、凈化設施略有不足。 |
1 |
||||
通風設施嚴重不足,未評價凈化、除塵效果,或者不能滿足必要的空氣過濾凈化、除塵、防止蟲害侵入的需求。 |
0 |
||||
2.7 |
照明設施 |
2.7 |
廠房內應當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光澤和亮度應能滿足生產和操作需要,光源應能使物料呈現真實的顏色。在暴露原料、半成品、成品正上方的照明設施應當潔凈、使用安全型或有防護措施的照明設施;如需要,還應當配備應急照明設施。 |
符合規定要求。 |
3 |
照明設施或者防護措施略有不足,光澤和亮度略顯不足,或改變物料真實顏色。 |
1 |
||||
照明設施或者防護措施嚴重不足。 |
0 |
||||
2.8 |
溫控設施 |
2.8 |
應當根據生產的需要,配備適宜的加熱、冷卻、冷凍以及用于監測溫度和控制室溫的設施。 |
符合規定要求。 |
3 |
溫控或監測設施略有不足。 |
1 |
||||
溫控或監測設施嚴重不足。 |
0 |
||||
2.9 |
檢驗設備設施 |
2.9 |
自行檢驗或部分自行檢驗的,應當具備與所檢項目相適應的檢驗室、檢驗儀器設備和檢驗試劑。檢驗室應當布局合理,檢驗儀器設備的數量、性能、精度應當滿足相應的檢驗需求,檢驗儀器設備應當按期檢定或校準。 |
符合規定要求。 |
3 |
檢驗室布局略不合理,或者檢驗儀器設備性能略有不足,或者個別檢驗儀器設備未按期檢定或校準。 |
1 |
||||
檢驗室布局不合理,或者檢驗儀器設備數量、性能、精度不能滿足檢驗需求,或者檢驗儀器設備未檢定或校準。 |
0 |
三、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共9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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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核查項目 |
項目 |
核查內容 |
評分標準 |
|
3.1 |
設備布局 |
3.1 |
生產設備應當按照工藝流程有序排列,合理布局,便于清潔、消毒和維修保養,避免交叉污染。 |
符合規定要求。 |
3 |
個別設備布局不合理,或設備布局與工藝設備布局圖不一致。 |
1 |
||||
設備布局存在交叉污染。 |
0 |
||||
3.2 |
工藝流程 |
3.2.1 |
|
符合規定要求。 |
3 |
個別工藝流程略不合理,或與《工藝流程圖》不一致。 |
1 |
||||
工藝流程存在交叉污染,或者工藝流程、原料不符合產品執行標準的規定,或者企業標準未依法備案或公開。 |
0 |
||||
3.2.2 |
1. 應當制定所需的產品配方、工藝規程等工藝文件;明確原料要求,各工序操作規范、參數要求、質量指標等,明確生產過程中的食品安全關鍵環節和控制措施,工藝文件與實際操作應保持一致。 |
符合規定要求。 |
3 |
||
工藝文件略有不足,或工藝文件與實際操作略有不同。 |
1 |
||||
工藝文件嚴重不足,或工藝文件與實際操作嚴重不符。或者生產復配食品添加劑的相關控制要求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 |
0 |
四、人員管理(共9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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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核查項目 |
項目 |
核查內容 |
評分標準 |
|
4.1 |
人員要求 |
4.1 |
1. 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建立并落實本企業的食品安全責任制。
3.明確企業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各崗位職責。 |
符合規定要求。 |
3 |
人員職責不太明確,或者個別人員不符合規定要求。 |
1 |
||||
相關人員配備不足,或者人員不符合規定要求。 |
0 |
||||
4.2 |
人員培訓 |
4.2 |
應當制定和實施職工培訓、考核,并記錄相關情況:
(4)現場對上述人員進行抽查考核。 |
符合規定要求。現場抽考通過率100%。 |
3 |
培訓計劃及計劃實施、培訓記錄略有不足。現場抽考通過率85%(含)以上。 |
1 |
||||
無培訓計劃,或計劃實施嚴重不足,或無培訓記錄。現場抽考通過率小于85%。 |
0 |
||||
4.3 |
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
4.3 |
1.應當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明確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或有明顯皮膚損傷未愈合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
符合規定要求。 |
3 |
制度內容略有缺陷。 |
1 |
||||
無制度、制度內容嚴重不足或未按要求執行。 |
0 |
五、管理制度(共27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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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核查項目 |
項目 |
核查內容 |
評分標準 |
|
5.1 |
采購管理及進貨查驗記錄 |
5.1 |
1.應當建立并執行采購管理制度,規定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驗收標準。
(3)采購預包裝食品原料,應索取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包括出廠檢驗報告和型式檢驗報告等;采購食用農產品原料應索取合格證明,包括承諾達標合格證及其所依據的檢驗結果等;采購進口食品原料應索取《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和原料檢驗報告;
(7)供貨者資質及原料的合格證明應與所采購的原料具有對應關系。 |
符合規定要求。 |
3 |
制度內容略有不足。 |
1 |
||||
制度內容嚴重不足或有1批次進貨查驗記錄和憑證未按要求執行。 |
0 |
||||
5.2 |
生產過程控制 |
5.2 |
1.應當建立并執行生產過程控制制度,制定所需的操作規程或作業指導書,規定生產關鍵環節(如生產工序、設備、貯存、包裝等)控制的相關要求,按照工藝文件、操作規程、作業指導書等規定實施生產行為和過程控制;防止交叉污染。
2.明確原料(如領料、投料、余料管理等)、已脫包原料、中間品、半成品的標識、防護、貯存、檢查、使用要求,確保物料不出現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感官性狀異常,或超過保質期等問題;明確界定返工物料和返工點,返工物料收集裝置應有標識,明確規定返工物料的使用期限,防止投放不合格物料;
3.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劑作為原料生產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食安法)
4.從人員、物料、設備設施、生產環境、工藝流程等方面,分析影響食品安全的生物、化學、物理污染來源,并制定控制措施:(GB 14881)
(1)制定人員衛生規范、生產過程衛生操作規范、清潔消毒制度,和原料、包材、環境等生物污染監測計劃等,控制生物污染;
(2)控制原料和包材帶入的重金屬等污染物、生物毒素、農獸藥殘留等化學污染;嚴格規定食品添加劑添加量和使用、管理制度,不得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制定化學品管理制度和使用流程;控制由人員、設備、清潔消毒、蟲害防控等因素帶入的化學污染;
(3)對經物料、人員、設備等因素帶入的異物,分別制定有效措施,控制物理污染。 |
符合規定要求。 |
3 |
個別制度內容或執行略有不足。 |
1 |
||||
制度內容或執行嚴重不足。 |
0 |
||||
5.3 |
標簽管理 |
5.3 |
1.產品標簽應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及相應標準的規定,如GB 7718、GB 29924、GB 13432等;不得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 |
符合規定要求。 |
3 |
標簽標識略有不足。 |
1 |
||||
標簽標識嚴重不符合標準要求。 |
0 |
||||
5.4 |
檢驗管理及出廠檢驗記錄 |
5.4 |
1.應當建立并執行檢驗管理制度,規定原料檢驗、過程檢驗、產品出廠檢驗以及產品留樣的方式及要求,綜合考慮產品特性、工藝特點、原料控制等因素明確制定出廠檢驗項目,保存相關檢驗和留樣記錄。生產復配食品添加劑的,還應當明確規定各種食品添加劑的含量和檢驗方法。委托檢驗的,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機構進行檢驗。 |
符合規定要求。 |
3 |
制度內容或執行略有不足。 |
1 |
||||
制度內容或執行嚴重不足。 |
0 |
||||
5.5 |
運輸和交付管理 |
5.5 |
應當建立并執行運輸和交付管理制度,規定根據產品特點、貯存要求、運輸條件選擇適宜的運輸方式,并做好交付記錄。委托貯存、運輸食品的,應當對受托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進行審核,并監督受托方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運輸食品。 |
符合規定要求。 |
3 |
制度內容或執行略有不足。 |
1 |
||||
制度內容或執行嚴重不足。 |
0 |
||||
5.6 |
食品安全追溯和自查制度 |
5.6 |
1.應當建立并執行食品安全追溯管理體系,記錄并保存進貨查驗、出廠檢驗、食品銷售等法律、法規及標準規定的信息,保證產品可追溯;日常開展追溯演練。 |
符合規定要求。 |
3 |
制度內容或措施等略有不足。 |
1 |
||||
制度內容或措施等嚴重不足 |
0 |
||||
5.7 |
生產、過程控制和自查記錄 |
5.7 |
1.記錄產品的生產加工和過程控制(包括生產過程、工藝參數、環境監測等數據): |
1.各工序記錄齊全,能夠形成追溯;記錄與實際操作相符;記錄應有的項目齊全,未發現記錄錯誤、不實等;監測數值與工藝文件要求出現偏差時,及時報告、查找原因并采取糾正措施。 |
3 |
1.生產過程記錄可以形成追溯鏈條,但個別記錄內容不完善。 |
1 |
||||
1.關鍵計劃、記錄、報告等缺失或項目設計不合理,不能滿足食品安全管理需要。 |
0 |
||||
5.8 |
不合格品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及食品安全事故處置 |
5.8 |
1. 應當建立并執行不合格品管理制度,規定原料、半成品、成品及食品相關產品中不合格品的管理要求和處置措施;
4.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應對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設備、設施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 |
符合規定要求。 |
3 |
制度、方案內容或執行略有不足。 |
1 |
||||
制度、方案內容或執行嚴重不足。 |
0 |
||||
5.9 |
其他 |
5.9 |
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以及審查細則規定,建立并執行其他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
符合規定要求。 |
3 |
個別制度內容或執行略有不足。 |
1 |
||||
制度內容或執行嚴重不足。 |
0 |
六、試制產品檢驗合格報告(共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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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核查項目 |
項目 |
核查內容 |
評分標準 |
|
6.1 |
試制產品檢驗合格報告 |
6.1 |
應當提交符合產品執行的食品安全標準、產品標準、審查細則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相關公告的試制產品檢驗合格報告。 |
符合規定要求。 |
1 |
非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檢驗項目不全。 |
0.5 |
||||
無檢驗合格報告,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檢驗項目不全。 |
0 |